“银行傻眼了!”云南昆明

银行傻眼了!”云南昆明,一男子在银行柜台取款21000元,晚上银行打电话,说多给了他10000元,男子拒绝归还,称柜员让他当面清点过,他清点后没发现多给,且离柜概不负责,讨要无果后,银行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定男子不用归还!

杨某有大笔支出,要去银行取21000元,这笔款对他们的家庭来说,不是一笔小数额,取款时候,特意跟妻子一同来到银行。

“银行傻眼了!”云南昆明 行业新闻 第1张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取号叫号,终于轮到杨某后,他将储蓄卡递给了柜台工作人员,并要求取50元面值的10000元,剩余11000的为100元面值。

柜台工作人员将打印的取款凭证交给了杨某,杨某根据要求,在摄像头的监控下,签字后返还给了工作人员。

根据杨某的要求,柜员拿出4沓钱,跟杨某说,50元的每沓100张,共2沓,总共10000元。100元面值的每沓50张,2沓共10000元,最后用验钞机过了一遍后,再次给了10张100面值的。

将钱交给杨某后,工作人员多次提醒杨某,钱款当面点清,而杨某也在柜台前,对这些钱进行了清点。清点完,杨某和妻子一同回到了家。

当晚,银行盘账时,发现短款10000元,调出当天监控视频后,银行认定这10000元是多给了杨某。

银行工作人员当即打电话给杨某,称监控显示,100元面值的每沓不是50张,而是100张,因此多给了他10000元,工作人员态度很诚恳,希望杨某能够归还。

杨某否认多给了,称自己拿到钱后,工作人员再三提醒,让自己清点,自己也清点过,给自己的2沓100元面值的,就是50张1沓,自己没有多拿钱。

而且,银行那么大的一块牌子,上面清清楚楚的写着:“离柜概不负责”,自己离开银行后,银行不能反咬一口,说多给我了钱,就是多给了我。

虽然工作人员此后还称,根据《银行出纳基本制度》,无论纸币面额大小,均应以100张为单位扎成把,该制度为该行的内部制度,不存在50元1沓的可能。

但杨某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多拿,爱咋咋地,自己是不会返还的。

讨要无果后,银行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10000元的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能够证明银行给了杨某4沓钱,以及10张百元面值的钱,对此双方没有异议,根据银行系统规定,100张成捆,这是银行的规章制度和惯例。

法院认定为银行多给了杨某10000元,这10000元导致了银行资金流失,杨某构成不当得利,应该归还。

法院判决,杨某应于15日内退还银行10000元。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当初工作人员让自己清点,自己也清点了,只拿到21000元,银行短款不应让自己背锅。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规定,付出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对外无效,银行向储户交款,应该以当面点清楚的数额为准,而不能以每捆多少张为准。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银行提出不当得利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银行付出的现金,应以当面清点的证据为准,银行系统每捆100张的规定,但该规定明确提出,付出现金应以当面点清为准,银行提供的每捆100张的证据属无效证据。

银行对于其所提出的主张,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法院判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银行诉讼请求。

杨某或许确实多拿了10000元,但银行没确实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自食苦果。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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