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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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江苏省财政厅官网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有关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规划自然资源)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实施方案》(苏建〔2024〕43号),更好推进江苏省城市更新重点领域和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中长期贷款(以下称“城新贷”)财政贴息工作落地落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更好推进江苏省城市更新重点领域和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中长期贷款(以下称“城新贷”)财政贴息工作落地落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确定合作银行
(一)提交承诺。有合作意向的银行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将盖章后的《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一式三份)于2024年6月30日前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承诺书提交情况,汇总形成合作银行名单,并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https://www.jssjrfw.com/)(以下简称省金融服务平台)中的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专版(以下简称“城新贷”专版)发布。
同一家银行在省内有多个一级分行的,经省内其他一级分行委托,明确一个一级分行牵头负责做好材料提交、系统管理、信息联络等工作。
(二)平台注册。参与“城新贷”的合作银行,应在省金融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及产品权限配置,并在“城新贷”专版中及时发布“城新贷”产品。合作银行应明确专人做好“城新贷”专版系统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在内部系统专设江苏省“城新贷”产品标识,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建立手工台账。
二、实施项目储备库管理
(一)项目登记。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项目储备库的通知》(苏建计〔2024〕74号)规定,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进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政务服务旗舰店企业服务栏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管),进行项目登记并提出项目贷款需求。
(二)市县审核。各市、县(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线审核本地区项目材料。其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拟入库项目真实性进行把关,重点审查实施项目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财政部门重点审查拟入库项目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正式行文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县(市)审核通过的项目应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项目入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类型、建设内容、实施期限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全省“城新贷”项目储备库,形成储备项目清单导入“城新贷”专版,并向合作银行推送。储备项目库原则上每季度滚动更新一次。
(四)信息共享。合作银行通过“城新贷”专版实现银企对接,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城新贷”专版信息与项目储备库信息实时共享。
三、优化贴息流程
(一)贴息方式。为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免申即享、直接减免”的原则,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签订“城新贷”合同时,明确企业在贷款期内享受省财政贴息1个百分点的政策,企业直接按照贴息后的利率进行付息。对于2024年1月1日后、本细则发布前已发放的贷款,合作银行应按要求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采取“免申即享、直接减免”的贴息方式,并在省财政预拨贴息资金下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在该期间应享受的贴息资金拨付企业。
(二)贴息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获得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财政贴息。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和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期限内。享受省财政其他贴息政策支持的贷款不得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
(三)登记备案。入库项目贷款实际放款后,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城新贷”专版中登记贷款发放信息,上传贷款合同、放款借据等材料。合作银行在贷款约定的结息日实际收取利息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城新贷”专版中登记贷款付息情况,上传相关付息凭证。贷款提前还款、发生逾期或正常结清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城新贷”专版中完成还款备案。合作银行应确保登记备案信息完整准确。
对采取银团贷款的项目,由代理行统一汇总各参贷行授信及放款信息,牵头做好业务备案、贴息清算等工作,各参贷行不再重复提交信息备案和贴息清算函。
(四)总额控制。2024年“城新贷”贴息贷款总规模不超过400亿元,先贷先得,额度用完即止,以放款日期为准(放款后3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备案的,以实际备案日期为准)。贴息贷款剩余额度在“城新贷”专版首页实时显示,额度达到上限后不再接受新增的银行放款登记备案。
(五)资金清算。省财政厅根据“城新贷”专版中已登记备案的贷款信息,分期将当年度贴息资金预拨至合作银行。次年1月31日前,合作银行将上年度实际贴息情况汇总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考模板详见附件),并附贷款合同、放款借据、付息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进行清算。
对银团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统一拨付至代理行账户,由代理行根据各参贷行的承贷份额,于5个工作日内分配并拨付至各参贷行指定账户。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统筹。鼓励设区市、县(市)对享受省级贴息的项目,参照省级贴息方式,按照“免申即享、直接减免”原则,统筹给予联动贴息,并出台贴息政策文件,明确贴息资金拨付程序,相关文件应及时报省备案。
(二)加大政策宣传。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采取“直接减免、免申即享”的方式,增加企业对于政府惠企政策的获得感。鼓励各设区市、县(市)、有关部门、银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切实加强对企服务意识,实现惠企利民政策和服务的直达快享。
(三)强化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应落实审贷责任,按市场化原则对贷款从严审批、从快放贷,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切实用于城市更新和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方面,不得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用于借新还旧,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事后审核和抽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政策精准落地。严防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况,一旦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政策落实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银行关于清算 年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资金的函(参考模板)
阅读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2024地方政府重大项目清单
近期,全国各省市陆续发布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与重大工程计划,各地项目呈现数量、规模增大,项目质量、结构持续优化的特点。据此,明树数据整理了2024年各地发布的2024年重大项目清单,清单将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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