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码问题引发的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消费欺诈的一场争论
基于原告某某财险揭阳分公司举示的涉案《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的页码标注缺陷问题,被告(借款人)的代理人李大贺律师在坚持其对该份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的情况下,对该份证据材料进一步发表质证意见,并发表相关的辩论意见。
质证意见
首先,从形式上看待,整份涉案《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只有三页,完整载有第八至第十二条内容的那一页为第一页(页脚中间标注有1)之后依次为第二页、第三页(页脚中间标注有2、3),而完整载有第一条至第六条内容的那一页根本没有标注页码(页脚处空白),结合被告否认知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贷款银行进行了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等事实,该等页码标注问题足以证明:被告在该合同第三页落款处签字时,贷款银行根本没有向被告展示该合同完整载有第一条至第六条内容的那一页;连展示活动都未曾发生,何来提示说明?根本没有提示说明。
其次,从技术上考量,如果在电子文档里标注页码,根据电子文档处理系统(Word、WPS等)的运算逻辑和应用常识,可知标注的页码和电子文档每一页的位次是一致的;对标注有页码的电子文档进行打印输出后,从标注有第一页页码的那一页开始到标注有最后一页页码的那一页为止,总起来构成一份完整的纸质文档,而不可能出现有页码与无页码混搭或者页码标注混乱的问题。据此可知:没有标注页码的那一页,与标注页码的那三页,两者并非来自一同份一电子文档,而是被人为拼凑在一起的,导致涉案《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不是一份完整的、业已成立的合同,而是一份凌乱的、根本不会有合同签约各方真实、一致意思表示的假合同。
辩论意见
【隐瞒实情】就连“展示”这一最基本的动作都没有,何来提示说明?何来知情?更何况,与被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贷款银行并没有对其进行加黑加粗显示。如此种种迹象表明,借款人就涉案《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当中的贷款、保险捆绑销售的格式条款,对被告进行了隐瞒——“第6条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包括:
······
(四)借款人需要根据贷款人要求到指定单位办妥与贷款担保有关的保险,并将我行作为保险收益人,且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
除非满足上述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以上格式条款足以证明,贷款银行某某银行汕头分行隐瞒了贷款、保险捆绑销售的这一实情,导致借款人无从知情,无从选择,无从拒绝,只能被动挨打,任人宰割。
【虚假宣传】涉案《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用极小字体印有上述第6条格式条款的那一页的页眉处却显示有“信用贷款”四个字,主文标题括弧里的“无担保条款”五个字更是用超大号字体突出显示,结合被告的“原告极力宣传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快速放款”之陈述、《投保单》当中根本不涉及保险、保费、利息等问题,足以证明原告、贷款银行某某银行汕头分行恶意串通,虚假宣传,导致借款人无从知情,无从选择,无从拒绝,只能被动挨打,任人宰割。
总起来看,原告、贷款银行某某银行汕头分行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合同、隐瞒实情、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捆绑销售、消费欺诈,侵犯了被告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均不成立,利息、保险费等费用不应计取,本案仅可计取本金。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当庭发表的质辩意见之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 上一篇